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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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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812号 原告韩某某,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文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某某,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栋、龙卫东,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5)安民初字第02812号

原告某某,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文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某某,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栋、龙卫东,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