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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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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建文、梁金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633号 原告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许家沟乡岗西村。法定代表人徐爱兵,职务经理。 被告李建文,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梁金艳,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天顺汽

(2015)安民初字第02633号

原告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许家沟乡岗西村。法定代表人徐爱兵,职务经理。

被告建文,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梁金艳,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文、梁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