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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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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864号 原告景某某,女,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许某某,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

(2015)安民初字第02864号

原告景某某,女,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许某某,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