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749号
被告郭某,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豪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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