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800号 原告李艳青,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 经营者姓名李改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青与被告安阳县水冶镇改茹家具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青于2015年8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青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青撤回对被告安阳县水冶镇改茹家具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李艳青负担。 审 判 长 刘美云 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 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