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307号 原告宋治丰,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 原告程民章,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斌,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 第三人王彦斌、男,成年,住河南省安阳县辛村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治丰、程民章与被告王国斌,第三人王彦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治丰、程民章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治丰、程民章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治丰、程民章撤回对被告王国斌、第三人王彦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9元,减半收取1134.5元,由原告宋治丰、程民章负担。 审 判 长 刘美云 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 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