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614号 原告冯清顺,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 被告吴海堂,男,1972年8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清顺与被告吴海堂、张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清顺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清顺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清顺撤回对被告吴海堂、张桂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冯清顺负担。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