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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军与许海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小字第00042号 原告李志军,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许海宾,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许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晓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

(2015)安民小字第00042号

原告志军,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许海宾,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军与被告许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晓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