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296号 原告高端照,男,生于1937年11月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新庆,男,生于1959年9月3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关志新,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组织机构代码78220382-1。 负责人陈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朝阳路福佳斯国际花园4号楼1单元1-4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7762705-1。 负责人崔哲,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端照与被告徐卫东、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安阳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新庆、关志新、被告徐卫东、被告安阳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庆丰、被告英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县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端照诉称,2015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徐卫东驾驶豫EAP183号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华翰花园小区门口时,将原告骑着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过路时撞倒,造成原告多处受伤骨折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到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期间被告安阳供电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2万元。经鉴定,原告伤情已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仍需5000元左右。现原告要求肇事司机徐卫东、车辆所有人安阳供电公司和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交通费、车损、鉴定费损失共计82697.45元。 被告徐卫东辩称,徐卫东是安阳供电公司的职工,徐卫东当时驾车出行是执行公务,是职务行为。对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按双方责任划分由安阳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徐卫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徐卫东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阳供电公司辩称,本公司司机徐卫东驾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不错。该小客车在被告英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原告在此事故中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本公司先行垫付给原告的2万元医疗费应返还本公司。 被告英泰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在此事故中造成的合理损失本公司可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对原告请求过高和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本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请求的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不属于本公司赔偿范围。请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4时10分,被告徐卫东驾驶豫EAP183号小轿车在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华翰花园小区门口时,与原告高端照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过路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20日,经安阳县公安局对此事故进行处理,认定徐卫东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端照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花去医疗费35516.89元,期间安阳供电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2万元。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左股骨转子间骨折;2、左股骨中段骨折;3、右侧第6、7、8、9肋骨骨折;4、左股骨内固定存留;5、糖尿病2型。2015年6月23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安阳珠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二次手术费用进行了评定,结论:1、原告高端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高端照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及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高端照内固定物取出费用目前在二级医院手术大致在4000元左右,三级医院大致在5000元左右。鉴定检查费用1390元,由原告支付。另查明,豫EAP183号小客车属安阳供电公司所有,徐卫东是安阳供电公司的职工和司机。该车在英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不计免赔)为20万元,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徐卫东驾驶证一份、豫EAP183号小客车行驶证一份、保险单二张、原告户口页一张、退休证一份、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证一份、证明书一份、病历一份、住院收费票据一张、鉴定检查费票据二张,英泰保险公司提供证据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一份、本院委托安阳珠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所作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徐卫东驾车与原告高端照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多处受伤骨折,两处构成十级伤残,根据双方所负此事故的责任,对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67841.76元,首先应由该车辆所在保险的英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轮车损23834.87元,共计33834.87元。其余损失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鉴定检查费共计34006.89元,按徐卫东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英泰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80%计算赔偿原告27205.51元;原告自己按其次要责任自行承担其损失的20%即6801.38元。对原告请求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高端照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33834.87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高端照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27205.51元,共计61040.38元(详见附后清单),并在执行时扣除被告安阳供电公司支付原告的医疗费2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元,由原告高端照负担500元,被告安阳供电公司负担1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长顺 陪审员 申风平 陪审员 林 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玥 高端照损失清单 医疗费:35516.89元 营养费:42天×20元/天=84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42天×30元/天=1260元 护理费:60天×50元/天=3000元 交通费:2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残疾赔偿金:24391.45元/年×5年×12%=14634.87元 二次手术费用:5000元 三轮车损:1000元 鉴定检查费:1390元 共计67841.7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