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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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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燕凤与李金平、孙湘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112号 原告郭燕凤,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金平,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湘如,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燕凤诉被告李金平、孙湘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

(2015)安民初字第02112号

原告郭燕凤,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金平,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湘如,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燕凤诉被告李金平、孙湘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燕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金平、孙湘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燕凤诉称,2012年1月15日,被告李金平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半年,2012年6月7日,被告李金平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半年,并出具了借据。被告于2013年1月22日、2013年2月3日共归还原告本金40000元,下欠本金260000元,利息按信用社贷款利息计算为82000元,被告孙湘如现虽与被告李金平离婚,但借款时二人是合法夫妻,所以原告要求二被告对该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李金平、孙湘如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5日,被告李金平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半年。2012年6月7日,被告李金平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半年。上述两次借款被告李金平均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李金平于2013年1月22日、2013年2月3日共归还原告本金40000元,两笔借款的利息均付至2013年1月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孙湘如于2011年10月10日与被告李金平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5日办理离婚手续。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2份、2015年安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李金平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利息8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及利息均发生在被告李金平、孙湘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上述借款及利息属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金平、孙湘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燕凤借款及利息共计3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李金平、孙湘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法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