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377号 原告黄秀玲,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秦爱民,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郜美丽,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振奇,男,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敦亚坤,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帅,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玲与被告秦爱民、郜美丽、张振奇、敦亚坤、袁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玲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秀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秀玲负担。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