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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玲与秦爱民、郜美丽、张振奇、敦亚坤、袁帅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377号 原告黄秀玲,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秦爱民,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郜美丽,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振奇,男,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敦亚坤,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

(2015)安民初字第02377号

原告黄秀玲,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秦爱民,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郜美丽,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振奇,男,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敦亚坤,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帅,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玲与被告秦爱民、郜美丽、张振奇、敦亚坤、袁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玲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秀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秀玲负担。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