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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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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超军与梁新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696号 原告韩超军,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鲍岩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新虎,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超军与被告梁新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超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

(2015)安民初字第02696号

原告韩超军,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鲍岩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新虎,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超军与被告梁新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超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超军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超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韩超军负担。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