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356号 原告霍明军,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法定代表人许秋全,职务: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焦加贵,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安阳九州农牧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顺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顺喜,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明军诉被告安阳县伦掌焦家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安阳九州农牧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王顺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明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霍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霍明军负担。 审 判 长 郜红菊 人民陪审员 王 楠 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红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