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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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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秋田与陶保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722号 原告荣秋田,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陶保明,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秋田诉被告陶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荣秋田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5)安民初字第02722号

原告荣秋田,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陶保明,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秋田诉被告陶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荣秋田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荣秋田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荣秋田负担。

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卫法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