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樊玉芳与梁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被告梁学军,又名梁平只,男。 原告樊玉芳与被告梁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鸿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玉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福、被告梁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玉芳诉

被告梁学军,又名梁平只,男。

原告樊玉芳与被告梁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鸿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玉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福、被告梁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玉芳诉称,2013年6月,经田日兴介绍,被告做生意于2013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月息2分,2014年3月19日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期一年,月息2分,并同时给原告樊玉芳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还,于2015年4月2日出具欠条欠利息款15200元。原告子女正在读大学,急需此款交学费,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学军立即归还借原告款9万元及利息18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学军辩称,我借原告款9万元是事实。约定月息2分,给过原告利息,下余截止2015年4月2日出具了欠利息条15200元。但我做生意亏损,只能想办法慢慢还。并认为利息2分过高,应按银行利息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底,经田日兴介绍,被告做生意于2013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月息2分,同时给原告樊玉芳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二联单据2013年7月1日今借到樊玉芳现金肆万元正小写40000元借期壹年(利息2分)借款人梁学军担保人田日兴”。2014年3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期一年,月息2分,并同时给原告樊玉芳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二联单据2014年3月19日今借到樊玉芳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借期一年)利息2分壹万贰仟元正借款人梁学军担保人田日兴”。以上被告共计借款人民币9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双方核对利息,除已付利息外,被告于2015年4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利息款15200元。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向本院诉讼时放弃起诉担保人,其主张利息至起诉时间共计18800元。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梁学军给原告出具的借据2份、利息欠条1份、工商信息查询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梁学军借原告樊玉芳人民币9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并给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樊玉芳请求被告梁学军偿还借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核对利息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利息欠条,原告又主张至诉讼之时,双方约定月息2分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利息1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樊玉芳借款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1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梁学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李鸿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