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70号 原告郭某某,男,199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原告梁某某,女,200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梁某某法定代理人梁玲只,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振江,男,成年,汉族。 被告安光伍,男,成年,汉族。 被告罗华云,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与被告李振江、安光伍、罗华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6元,减半收取5398元,由原告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