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秀英等与李振江等生命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70号 原告王秀英,女,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男,199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原告梁某某,女,200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梁某某法定代理人梁玲只,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振江,男,

(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70号

原告秀英,女,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男,199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原告梁某某,女,200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梁某某法定代理人梁玲只,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振江,男,成年,汉族。

被告安光伍,男,成年,汉族。

被告罗华云,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秀英、郭某某、梁某某与被告李振江、安光伍、罗华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6元,减半收取5398元,由原告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