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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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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006号 原告程某某,女。 被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艳丰,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

(2015)安民初字第03006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艳丰,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