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796号 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李俊霞,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7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以考虑家庭和为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鸿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