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小字第00041号
原告崔盈,女,1998年6月25日出生。
原告李姣姣,女,1994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孙爱霞,女,1973年5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盈、李姣姣与被告孙爱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盈、李姣姣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盈、李姣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盈、李姣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盈、李姣姣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