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208号 原告范利萍,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许小峰,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利萍与被告许小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利萍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利萍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利萍撤回对被告许小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利萍负担。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