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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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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革与王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336号 原告杜文革,男。 委托代理人雷月凤,女,系原告杜文革妻子。 被告王玉芬,女。 原告杜文革与被告王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2015)安民初字第02336号

原告杜文革,男。

委托代理人雷月凤,女,系原告杜文革妻子。

被告王玉芬,女。

原告杜文革与被告王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文革委托代理人雷月凤及被告王玉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文革诉称,原、被告是同一个村村民。2012年2月5日,被告王玉芬称做生意资金紧张,从原告处借款现金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还款,被告拒不还款。2014年7月份,原告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被告同意分期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撤回起诉。偿还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还款,被告一直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

被告王玉芬辩称,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是事实,但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等有钱了会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2年2月5日,被告找到原告称因做生意资金紧张,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有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期为二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后原告现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分三次还清原告借款。达成协议之后,原告撤回起诉。还款期限分别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协议书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王玉芬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王玉芬出具的借据一份、协议书一份予以证实,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玉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文革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玉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