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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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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成与马中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105号 原告李秀成,男,194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中有,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玉生,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成与被告马中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成于2015年

(2015)安民初字第02105号

原告李秀成,男,194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中有,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玉生,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成与被告马中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成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秀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