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与安阳县漳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1647号 原告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进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本亮,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阳县漳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现峰,经理。 被告梁少军,男,1965年5月25日

(2015)安民初字第01647号

原告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进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本亮,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阳县漳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现峰,经理。

被告梁少军,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与被告安阳县漳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梁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付林

审 判 员  刘俊杰

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卫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