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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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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1958号 原告孟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

(2015)安民初字第01958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13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腊月十六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双方系男到女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11年3月11日生育长女孟某甲,于2014年11月17日生育次女孟某乙。因原告是父母包办婚姻,由被告入赘到原告家生活,二人结婚草率,婚前接触较少,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二人性格不合,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性情粗暴,沉迷赌博。但在原告父母的劝说下,原告一忍再忍。原告曾于2010年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双方家长及村干部劝说,被告承认错误后,原告撤回起诉。然而和好后,被告仍不思悔改,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2015年农历二月九日,二人再次吵架,被告回其家居住,二人分居至今。现二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两个女儿均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000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双方接触了多年才结婚感情很深,是经过充分的了解的。且婚后被告一直尽心照顾原告家人、辛苦打工,打工收入都交给原告使用,对家庭尽心尽力,也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不良习惯,夫妻二人之间没有大的矛盾,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为了两个孩子有一个圆满的家,被告希望双方能够和好,相互信任。而且双方并未分居,被告是在2015年3月份外出打工了,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导致原告起诉离婚。如果离婚的话,被告主张原告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自理,且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5年12月13日领取了结婚证,同年农历腊月十六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典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前双方家长签订一份协议,双方系男到女家生活。双方于2011年3月11日生育长长女孟某甲,于2014年11月17日生育次女孟某乙,两个女儿现随原告生活。结婚前,被告带到原告家被子六条、摩托车一辆。庭审中,原告称双方于2015年3月份因吵架开始分居至今,被告称双方并未分居,而是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被告另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在外打工一直给原告汇款,并提供2011年至2012年部分银行汇款凭证若干。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婚生长女孟某甲的户口本一份、婚生次女孟某乙的出生证明一份,被告提供的汇款手续十三张,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双方从认识到结婚解除时间较长,已经经过较为充分的了解,且又共同生活近十年,并共同生育两个孩子,由此可见,双方夫妻感情较为牢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双方对是否发生过矛盾各执一词,但面对婚姻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努力细心经营这来之不易的婚姻,共同善待双方家长,构建双方家庭的和谐与美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