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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于文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019号 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录,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于文彪,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文彪合同、无因管理

(2015)安民初字第03019号

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录,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于文彪,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文彪合同无因管理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继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