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021号 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龙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录,职务经理。 被告理信用,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理信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