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436号 原告康文平,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月庆,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惠,男,成年。 负责人段建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治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文平与被告杨月庆、李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文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文平自愿申请撤诉,无胁迫、欺诈等情况。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文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文平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