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678号 原告庞和平,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庞学彬(又名庞彬只),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庞平只,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和平与被告庞学彬、庞平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和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和平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和平负担。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