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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和平与庞学彬、庞平只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678号 原告庞和平,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庞学彬(又名庞彬只),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庞平只,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和平与被告庞学彬、庞平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和平于2015年8月19

(2015)安民初字第02678号

原告庞和平,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庞学彬(又名庞彬只),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庞平只,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和平与被告庞学彬、庞平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和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和平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和平负担。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