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0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录,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女,出生1971年9月1日。 被告高大刚,男,出生1968年2月20日。 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大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大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