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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高大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018号 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录,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女,出生1971年9月1日。 被告高大刚,男,出生1968年2月20日。 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大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

(2015)安民初字第03018号

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录,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女,出生1971年9月1日。

被告高大刚,男,出生1968年2月20日。

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大合同无因管理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大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