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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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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657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9月18日生。 被告闫某某,男,1981年2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2015)安民初字第02657号

原告某某,女,1988年9月18日生。

被告闫某某,男,1981年2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韦东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