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小字第00003号
委托代理人张秀花,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
原告张桂军与被告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桂军于2015年8月18日以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军撤回对被告刘海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