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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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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军与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小字第00003号 原告张桂军,又名张海军,男,1972年4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秀花,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刘海东,男,1991年8月6日生,汉族。 原告张桂军与被告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

(2015)安民小字第00003号

原告张桂军,又名海军,男,1972年4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秀花,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海东,男,1991年8月6日生,汉族。

原告张桂军与被告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桂军于2015年8月18日以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军撤回对被告刘海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