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郑养礼与安阳县隆鑫汽配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070号 原告郑养礼,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隆鑫汽配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合平。 被告王志顺,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养礼诉被告安阳县隆鑫汽配有限责任公司、王志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养

(2015)安民初字第03070号

原告郑养礼,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隆鑫汽配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合平。

被告王志顺,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养礼诉被告安阳县隆鑫汽配有限责任公司、王志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养礼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养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郑养礼负担。

审判员  杜继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