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070号 原告郑养礼,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杨合平。 被告王志顺,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养礼诉被告安阳县隆鑫汽配有限责任公司、王志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养礼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养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郑养礼负担。 审判员 杜继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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