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1620-2号 原告袁建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蔺彦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马忠生,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学斌,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杨延亮,马家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曹小海,马家乡人民政府职工。 被告李太保,男,194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云与被告安阳县紫金山兴禅寺文物保护所、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李太保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云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建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袁建云负担。 审 判 长 赵向明 审 判 员 李 晔 人民陪审员 李国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