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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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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建云与安阳县紫金山兴禅寺文物保护所、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李太保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4)安民初字第01620-2号 原告袁建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蔺彦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紫金山兴禅寺文物保护所。 负责人马忠生,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家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学斌,职务乡长。

(2014)安民初字第01620-2号

原告袁建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蔺彦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紫金山兴禅寺文物保护所。

负责人马忠生,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家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学斌,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杨延亮,马家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曹小海,马家乡人民政府职工。

被告李太保,男,194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云与被告安阳县紫金山兴禅寺文物保护所、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李太保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云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建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袁建云负担。

审 判 长  赵向明

审 判 员  李 晔

人民陪审员  李国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珍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