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郝某某与耿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被告耿某甲,男。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耿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某某

被告耿某甲,男。

原告某某诉被告耿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1月相识,2008年农历二月二十四典礼同居,同居期间经常生气吵架,2009年农历七月初九生一女孩耿某乙,为给女儿上户口,双方于2011年3月15日补办了结婚手续。2011年农历八月十八生育一男孩耿某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较差。婚后二人性格严重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性生气,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2014年正月十七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闹事,和其父母与原告母亲发生打架,将原告母亲打伤。之后双方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抚养费各自自理。3、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4、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耿某甲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1月相识,2008年农历二月二十四典礼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8月28日生育一女孩耿某乙,2011年3月1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9月15日生育一男孩耿某丙。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正月原、被告两家发生冲突,原、被告自此分居至今。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返还婚前财产。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发生矛盾后夫妻长期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且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着考虑子女权益及双方具体情况,本院采纳原告提出的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抚养费各自自理的意见。对于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婚前个人财产之意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耿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耿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耿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鸿峰

审 判 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