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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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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县嘉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林州市重桥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民新二初第82号 原告永年县嘉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刘营乡榆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志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长伟、张长春,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重桥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史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民新二初第82号

原告永年县嘉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刘营乡榆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志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长伟、张长春,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州市重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姚村镇史家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雯,林州市姚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永年县嘉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重桥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原告永年县嘉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林州市重桥汽配有限公司供应汽车配件毛坯、螺丝、配件等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未按双方约定付款,截止到2013年3月8日被告林州市重桥汽配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186807.3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1186807.39元及利息148289.6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应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14年10月30日,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全部付清欠款之日);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1年12月至2014年9月原告向被告供应毛坯、螺丝等货物,被告在2012年1月15日至2014年9月6日期间无论是订货前或收货后已陆续支付原告货款1383090元,不存在诉求中欠其货款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存在汽车配件毛坯、螺丝等货物的买卖关系,2012年10月25日经原、被告照帐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玉庆在原告出具的对帐单上签字,内容为“10.25对账欠713400.47元,10月21号发货单未上账,王玉庆,10月25号。”

另查明,10月21日发货单货款72011.26元未上账,双方2012年10月25日对账后,被告陆续向原告付款230000元,货物不合格退货应抵扣74271.83元。

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对帐单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退货单7份,收款单据若干,用于证明有不合格货物74271.83元需抵扣货款,自己对账后向原告付款2300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可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1年12月至2012年10月25日经双方照帐后,被告在原告书写的对账单上签字予以认可被告欠原告货款713400.47元的事实,因对账单上注明10月21日发货单未上账,金额为72011.26元,故该笔也应作为未付货款予以认定。10月25日双方对账后,被告陆续付原告货款230000元的事实,因有原告签字,原告也予以认可,故应从总货款中扣除。不合格产品退货有被告方签字且不提异议,故该退货74271.83元也应从总货款中扣除。庭审中原告主张对账单上的对账金额仅为毛坯款,不包括螺丝款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2013年3月8日被告尚欠螺丝款138325.27元的主张,因入库单上没有被告方的签字和公章,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2014年5月18日已付原告货款103000元的主张,因该收到条上未注明年份,被告也不予认可,故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款项折抵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113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州市重桥汽配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永年县嘉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81139.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期贷款的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辩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6元,原告负担8298.91元,被告负担8517.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太增

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

人民陪审员  郝美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