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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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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江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62号 原告李某某,男,200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双清,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江伟,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

(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62号

原告某某,男,200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双清,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江伟,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红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赵江伟、安阳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