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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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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58号 原告李某某,男,2012年3月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庆法,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海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

(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58号

原告某某,男,2012年3月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庆法,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海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郜红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