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721号 原告李得平,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进修,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晓博,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姚万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少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晓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得平与被告张进修、郭晓博、河北省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得平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进修、河北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得平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得平撤回对被告张进修、河北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的起诉。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