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244号 原告未随希,男。 被告郭秀清,女。 被告郭永超,男。 被告郭永飞,男。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天富,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濮,男。 原告未随希诉被告郭秀清、郭永超、郭永飞、王永濮、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被告居住地不详,至今无音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未随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未随希撤回对被告郭秀清、郭永超、郭永飞、王永濮、王丽娟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怀斌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