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合英与韩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309号 原告李合英,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新玲,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英杰,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合英诉被告韩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

(2015)安民初字第02309号

原告李合英,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新玲,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英杰,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合英诉被告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合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新玲、被告韩英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合英诉称,2014年7月12日被告以做麦种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借原告现金59000元,给原告写有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半年,于2015年1月12日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9000元。

被告韩英杰辩称。借原告钱是事实,但无钱归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7月12日以做麦种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借原告现金59000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即“今借到李合英现金伍万玖仟元整,用于麦种资金周转,借期半年,归还日期2015年1月12号,小写59000元,借款人韩英杰,证明人李振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韩英杰向原告借款5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英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合英借款5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韩英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卫法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