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466号 原告李民花,女,193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孬只,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凤娥,女,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民花诉被告郭孬只、李凤娥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民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民花撤诉。 本案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李民花负担。 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法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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