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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花与郭孬只、李凤娥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1466号 原告李民花,女,193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孬只,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凤娥,女,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民花诉被告郭孬只、李凤娥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民花提出撤诉申请,经

(2015)安民初字第01466号

原告李民花,女,193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孬只,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凤娥,女,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民花诉被告郭孬只、李凤娥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民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民花撤诉。

本案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李民花负担。

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法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