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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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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鹏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874号 原告闫某某,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某某,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鹏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符合

(2015)安民初字第02874号

原告闫某某,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鹏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东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