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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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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723号 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师某某,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

(2015)安民初字第02723号

原告某某,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师某某,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