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07号
原告(反诉被告)郭万喜,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生,农民,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军喜,系原告郭万喜同胞兄弟。
委托代理人曹达生,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郭相鱼,男,汉族,1953年1月13日生,农民,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合生、马凌杰,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郭万喜诉被告(反诉原告)郭相鱼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喜、反诉原告郭相鱼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郭万喜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郭相鱼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郭万喜负担;反诉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被告郭相鱼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杨永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