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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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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向东与张贵友、方勇林、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50号 原告徐向东,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住林州市城关镇龙山中路西三巷55号。 委托代理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贵友,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县白店乡赵增村。 被告方勇林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50号

原告徐向东,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住林州市城关镇龙山中路西三巷55号。

委托代理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贵友,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县白店乡赵增村。

被告方勇林,男,汉族,1970年2月1日生,住林州市城关镇油南巷14号。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金宗朝,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向东诉被告张贵友、方勇林、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向东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向东撤回对被告张贵友、方勇林、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徐向东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雪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