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50号
原告徐向东,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住林州市城关镇龙山中路西三巷55号。
委托代理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贵友,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县白店乡赵增村。
被告方勇林,男,汉族,1970年2月1日生,住林州市城关镇油南巷14号。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金宗朝,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向东诉被告张贵友、方勇林、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向东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向东撤回对被告张贵友、方勇林、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徐向东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雪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