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采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尚某云,女,1978年6月29日生。
被告秦某瑞,男,1977年5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云诉被告秦某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云因与被告秦某瑞已调解和好,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尚某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云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
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