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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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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云与秦某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采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尚某云,女,1978年6月29日生。 被告秦某瑞,男,1977年5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云诉被告秦某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云因与被告秦某瑞已调解和好,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采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尚某云,女,1978年6月29日生。

被告秦某瑞,男,1977年5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云诉被告秦某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云因与被告秦某瑞已调解和好,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尚某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云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

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