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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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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陈某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姚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生。 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姚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生。

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长  岳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