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张增江,男。
被告李常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江诉被告李常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增江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增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增江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泽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