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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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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元与杨振宇、程志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王启元,男。 委托代理人王文兵,男,系王启元儿子。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振宇,男。 被告程志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元诉被告杨振宇、程志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王启元,男。

委托代理人王文兵,男,系王启元儿子。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振宇,男。

被告程志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元诉被告杨振宇、程志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方瑞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