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郭用才,男。
被告李成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用才诉被告李明发、李成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用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用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用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用才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泽珲 |